(2017)鲁0214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青岛德隆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德隆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7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德隆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2号楼1704户,组织机构代码:07738157-7。法定代表人邹德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1438539-8。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德隆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