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盐边县光明汽车修理厂申请执行李汉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边县光明汽车修理厂,李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盐边县光明汽车修理厂。经营场所:四川省盐边县。经营者高光明,男,汉族,1957年12月31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李汉均,男,汉族,1949年2月25日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盐边县光明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705元。被执行人李汉均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