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5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685号原告:焦某某,女,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陶某某,男,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焦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某某撤诉。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