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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柳羽忠诉被告陈义江、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羽忠,陈义江,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50号原告:柳羽忠,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义江,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丕双,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柳羽忠诉被告陈义江、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高明提出反诉,后又撤回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羽忠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羽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计582.50元,由柳羽忠负担。审判长  郭春玲审判员  魏丹丹审判员  王 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