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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炜与黄丹、尹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炜,黄丹,尹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5民初23号原告:姜炜。委托代理人:邵瓒,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丹(曾用名:黄运丹)。被告:尹林锋。(黄丹丈夫)委托代理人:张苗,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姜炜诉被告黄丹、尹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尹林锋(原告申请追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70000元;2、支付利息16400元(计至2017年5月)及后期利息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黄丹通过朋友(尹某)认识,2015年7月21日,被告黄丹以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口头承诺月息二分,同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8月,被告黄丹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元,之后又通过朋友支付7个月利息7000元。2016年10月13日,被告黄丹再次以做生意名义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向被告黄丹催还,其拒不接听,至今拖欠不还。被告黄丹在公告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答辩权利和举证、质证权利。被告尹林锋辩称,1、被告黄丹所借款项70000元均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尹林锋不承担还款义务;2、2016年10月的借款是在两被告分居期间所为;3、借条显示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利息请求不应支持;4、原告只有借条没有其他相应凭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亦当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借条、银行交易凭证及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举证的两张借条,被告当庭质证“与我方证据中的字迹一致”,应予采信;银行转账(收款户名黄丹)及取款交易凭证显示的时间与两张借条时间相互一致,且与原告当庭陈述的付款方式一致,应予采信;被告黄丹微信昵称“一切随缘”,得到了被告尹林锋的当庭确认,黄丹与原告201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2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到了黄丹对借款70000元的还款计划,该聊天记录与借条及银行交易凭证相互印证,应予采信。2、村委会证明。某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村居民尹林锋与妻子黄丹一直居住于此,黄丹有赌博嗜好,与尹林锋感情不和,经常吵嘴打架,2016年3月初黄丹和尹林锋吵架后从此外出一直不归。该证明有该村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并加盖了该村公章,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村委会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一级组织,对全村居民享有管理监督权,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应予采信,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被告黄丹自书字据及其借款用途。被告尹林锋庭审中提交了一份被告黄丹于2016年12月1日书写的字据,载明其向两个人的借款均用于赌博,其中一笔为“欠姜炜70000元,黄丹承担,与尹林锋无关,也是用于赌博才借的款”。字据中有见证人“陈某”签名,时间亦为2016年12月1日。证人陈某当庭作证该字据系被告尹林锋邀约陈某一起去下陆区一家出租屋找到被告黄丹时,黄丹亲笔所写,自己作为证人当着黄丹与尹林锋面在字据上签的名,声明对自己的证言敢负法律责任。该字据来历与被告尹林锋陈述一致。原告对该字据不予认定,认为该字据不排除胁迫所得及夫妻共同规避债务的可能性。但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质疑及证明该证据为非法证据,亦未有反证据推翻该字据的真实性。证人叶某当庭作证自己2015年下半年有一次在黄石某大酒店赌博时碰到过被告黄丹也在里面赌博,叶某离开时看到黄丹已经输了好几万元。结合叶某证言与被告村委会证明及被告尹林锋当庭陈述,可认定黄丹在字据中自认的赌博事实具有真实性,其在字据中载明的向原告姜炜借款70000元与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数额一致。综上,被告黄丹自书字据应予采信;叶某证言与村委会证明及黄丹自书字据能相互印证被告黄丹具有赌博嗜好;被告黄丹借款70000元用于了赌博。4、原告是否知情黄丹借款用于赌博及被告尹林锋是否知情黄丹借款情况。从原告当庭陈述及举证的与黄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看,原告对黄丹两次借款用于赌博均不知情。从被告尹林锋举证的与原告电话录音(原告经质证无异议)记录内容看,尹林锋对黄丹两次借款事实及经过亦不知情,在本院追加其参加诉讼后才打电话向原告了解黄丹借款情况。另外,从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年9月23日关于黄丹诉尹林锋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笔录及该案民事判决书内容看,黄丹自2016年3月8日起与尹林锋开始分居,双方再未共同生活。5、原告借款利息是否有口头约定。原告提供的借条上虽未显示利息约定,但原告当庭陈述被告黄丹于2015年8月起通过朋友尹某向原告垫付了7个月利息共计7000元(50000元×2%×7),黄丹后又于2016年10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一个月利息1000元(50000元×2%×1)。故原告诉称与被告黄丹有过月利率2%的口头约定属实。本院认为,一、被告黄丹以做生意名义向原告姜炜借款,后全部用于赌博,姜炜并不知情,该债务性质应区别于赌债;二、黄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用于赌博,其夫尹林锋并不知情,事后也明确提出异议。本案借款虽然发生在黄丹与尹林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及立法精神,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非当然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尹林锋举证证明了黄丹借款用于赌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规定精神,尹林锋对黄丹对外所负债务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本案债务应由黄丹个人偿还。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当庭陈述时亦不明确,故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黄丹经原告多次催讨不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应予支持。借款50000元利息应扣减8个月后起算,即从2016年3月22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20000元利息从2016年10月13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炜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借款50000元利息从2016年3月22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20000元利息从2016年10月13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本金计算基数随中途还款减少而变化;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尹林锋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黄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武人民陪审员  胡晚生人民陪审员  和代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