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娜申请执行孙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孙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5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孙海霞,女,4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李娜申请执行孙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