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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娜申请执行孙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孙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5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孙海霞,女,4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李娜申请执行孙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