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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豆志强与刘建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志强,刘建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495号原告:豆志强,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刘建立,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豆志强与被告刘建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豆志强自愿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豆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豆志强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豆亚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