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雨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雨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民初21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杨科,总裁。委托代理人:饶明海,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雨玲,女,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雨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饶明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雨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逾期欠款总计人民币412,383.03元,其中卡号为62×××71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64,355.07元、费用欠款51,631.85元、利息38,554.03元(该卡利息和欠款费用暂算至2016年10月8日止,以后算至还清之日止),卡号为62×××19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2,161.61元、费用欠款11,379.57元、利息4,310.9元(费用、利息暂算至2016年10月8日,后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雨玲于2013年8月31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卡号为62×××71,该卡于2016年2月9日激活,于2016年3月12日开始逾期未还款。截至2016年10月8日,被告拖欠该信用卡欠款本金264,355.07元、费用欠款51,631.85元、利息38,544.03元。被告陈雨玲于2013年9月3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卡号为62×××19,该卡于2016年3月3日激活,于2016年3月12日开始逾期未还款。截至2016年10月8日,被告拖欠该信用卡欠款本金42,161.61元、费用欠款11,379.57元、利息4,310.9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陈雨玲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原被告主体身份材料、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和计算单、催款记录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31日,被告陈雨玲向原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信用卡(金卡),原告审批后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71的信用卡,该卡信用额度为30万元,被告陈雨玲将该卡激活后,于2016年3月12日开始逾期未还款。截至2016年10月8日,被告拖欠该信用卡欠款本金264,355.07元、费用欠款51,631.85元、利息38,544.03元。2013年9月3日,被告陈雨玲向原告申请信用卡(白金卡),原告审批后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19的信用卡,该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被告陈雨玲将该卡激活后,于2016年3月12日开始逾期未还款。截至2016年10月8日,被告拖欠该信用卡欠款本金42,161.61元、费用欠款11,379.57元、利息4,310.9元。本院认为,被告陈雨玲向原告申请办理民生银行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合约,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陈雨玲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信用卡透支后,被告陈雨玲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现被告逾期不还,被告陈雨玲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雨玲偿还透支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欠款费用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雨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被告自动放弃了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雨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卡号为62×××71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64,355.07元、费用欠款51,631.85元、利息38,554.03元,卡号为62×××19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2,161.61元、费用欠款11,379.57元、利息4,310.9元(费用、利息暂算至2016年10月8日,2016年10月9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欠款,按中国民生银行银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6元,由被告陈雨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典平审判员 郑 剑审判员 罗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建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