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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诉唐朝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唐朝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652号原告: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村。法定代表人:彭传辉,系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同,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朝红,男。原告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与被告唐朝红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负担。审 判 长  雷健君审 判 员  刘 凤人民陪审员  周继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