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马卫民、李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民,李增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710号之一申请人:马卫民,男,1956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担保人:汤秀红,女,1981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申请人:李增强,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马卫民与被申请人李增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卫民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增强所有的位于中牟县(产权证号:15××33)房屋予以保全,担保人汤秀红以名下所有的位于中牟县(房屋所有权证:牟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为申请人马卫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增强所有的位于中牟县(产权证号:15××33)房屋,保全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汤秀红所有的位于中牟县(房屋所有权证:牟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保全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313元,由申请人马卫民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