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2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金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金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民初1056号原告: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88587950M(1-1)。法定代表人:潘向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法金,繁昌县孙村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安徽金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8135982M。法定代表人:钱尼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村建投公司)诉被告安徽金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粮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村建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丰粮油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村建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8021277.78元,及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1月11日的利息为1978721.22元,自2017年1月12日始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6月6日至2014年8月19日,被告分六次向原告借款574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后被告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截止2017年1月11日,经双方核对: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8021277.78元,利息1978721.22元,合计29999999元。原告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庭提交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组;2、企业信息查询单复印件一份;3、委托书、收款收据、转账凭证及进账单复印件一组,经与原告提供出示账簿原件核对无异。4、收款收据复印件一组;5、债务确认书复印件一份。金丰粮油公司未作答辩。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金丰粮油公司于2014年6月6日至8月19日期间,六次共向原告孙村建投公司借款5745万元,后金丰粮油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余款至今未予归还。2017年1月11日,原告孙村建投公司与被告金丰粮油公司对账目核对确认,2014年6月6日至2014年9月25日,金丰粮油公司欠孙村建投公司本金28021277.78元、利息1978721.22元,本息合计29999999元,后期利息双方确定,以28021277.7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孙村建投公司与被告金丰粮油公司借贷数额及利息由债务确认书确认,金丰粮油公司应按债务确认书确认的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孙村建投公司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金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9999999元及后期利息(以本金为28021277.78元为基础,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原告已预交28800元),由被告安徽金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维贵人民陪审员  陶 胜人民陪审员  徐贤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娟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