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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严和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和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8号罪犯严和木,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和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39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严和木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严和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严和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严和木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和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070分,兑现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考核期内个人账户入账13739元,仅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严和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严和木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和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