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小海、周娣与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海,周娣,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932号原告:胡小海,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周娣,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49774602(1-1)。法定代表人:陈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宝,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小海、周娣与被告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海、周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员 王公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瑨晗书 记 员 崔文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