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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克霞、庞夕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霞,庞夕奎,严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张克霞,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庞夕奎,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严宗祥,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张克霞、庞夕奎与严宗祥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