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新武、黄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新武,黄春华,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新武,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华,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新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96071911L。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连,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华,莆田市涵江区新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林新武、黄春华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新武、黄春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美双审 判 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彭赵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益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