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方威胶管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天祥河液压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方威胶管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天祥河液压胶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69号之一原告:浙江方威胶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李宣村水堤城。法定代表人:宣祖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红,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祥河液压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蔡台村南洼四排一号。法定代表人:李强。原告浙江方威胶管科技有限公司于被告天津天祥河液压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方威胶管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方威胶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方威胶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67元,由原告浙江方威胶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淼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