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文顺与张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顺,张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653号原告:张文顺,男,1969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慧,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男,1978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顺与被告张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顺于2017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张文顺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张文顺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飞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