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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与陈红军、赵金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陈红军,赵金花,夏学利,蔡玉荣,张峰,龚邵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住所地宿迁市西湖路366号。被执行人:陈红军,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赵金花,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夏学利,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蔡玉荣,女,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张峰,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龚邵韩,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与陈红军、赵金花、夏学利、蔡玉荣、张峰、龚邵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夏学利的苏N×××××号、张峰的苏N×××××号机动车,但均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