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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韦玲与秦立峰、韦小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玲,秦立峰,韦小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韦玲,女,196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南路**号,被执行人秦立峰,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周庄新村大富豪浴池院内,现住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于庙秦庄**号,被执行人韦小侠,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韦玲与秦立峰、韦小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确认秦立峰、韦小侠偿还韦玲借款本金162280元及利息87631元(利息分别从每笔借款的次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7日,月利率按1%计);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秦立峰、韦小侠负担。权利人韦玲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秦立峰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涛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韦玲被执行人秦立峰、韦小影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韦玲申请执行秦立峰、韦小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审查立案,于2017年6月日将(2016)皖1221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应予结案。执行人:李东方二0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李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