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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9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胖申请执行张海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胖,张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9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刘胖,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张海东,女,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929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胖与被执行人张海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海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依照本院生效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胖赔偿款11399.55元、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东为规避执行外出不归,其名下现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胖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海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