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陈儒洪、袁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陈儒洪,袁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24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主要负责人:王晶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儒洪,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群,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儒洪、袁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计148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忠楠人民陪审员 张 银人民陪审员 陈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