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德娅申请执行李龙香、谢培俊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娅,李龙香,谢培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娅,女,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龙香,女,1960年1月2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谢培俊,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德娅与被执行人李龙香、谢培俊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织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0日、11日向被执行人李龙香、谢培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龙香、谢培俊立即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德娅借款6910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689元、执行费936元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德娅与被执行人李龙香于2017年6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德娅于2017年6月21日以与被执行人李龙香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时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西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笫1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梁金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