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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群、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群,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群,男,汉族。被执行人何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群、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群、何霞的执行标的为72860.00元。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梁群、何霞下落不明,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了冻结,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