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毕玉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550号被执行人:毕玉堂,男,汉族,1958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毕玉堂责令退赔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井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5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毕玉堂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