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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毕玉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550号被执行人:毕玉堂,男,汉族,1958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毕玉堂责令退赔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井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5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毕玉堂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