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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刑更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龙世强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世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更729号罪犯龙世强,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甬鄞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世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龙世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龙世强伙同他人诈骗,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只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罪犯龙世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世强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诈骗数额巨大,且只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假释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世强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虹审判员  张宏亮审判员  王敬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