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8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沛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意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沛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意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187号原告:上海沛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汪达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意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沛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意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沛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沛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盛美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诗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