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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余双明与陈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双明,陈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民初2318号原告:余双明,男,汉族,1974年04月26日出生,无业,重庆市巫溪县人,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祖喜,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忠,男,汉族,1967年08月17日出生,工人,重庆市巫溪县人,身份证号:。原告余双明诉被告陈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双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祖喜、被告陈国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双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6%)3600元,以上两项合计636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找原告借钱50000元,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未给,2016年2月15日,原告找被告再次索要,被告说现在还是没有钱还,但可以给你出具一张借条,于是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原告50000元,两年利息100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多次未果。无奈,诉到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借条是我写的,当时是原告来我家三次,让我给他写个借条,他老婆和他闹离婚,只要你们不闹,我给你写几个条子都行,这个条子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写的,条子写了,我回去找原告调解,看这钱怎么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5日,被告陈国忠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余双明50000万证,大写伍万证,两年的利息10000万,2016年满,车作低压。身份号:×××,借款人:陈国忠,2016年2月15日”。经法庭当庭询问原、被告欠款金额,原、被告确认为50000元整人民币,两年的利息10000元,指从2014年到2016年期间的利息,原告确认借条上的欠款分文未还,故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陈国忠于2016年2月15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50000元,两年的利息10000元,合计:欠原告60000元,该欠款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和利息合计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逾期利息36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余双明欠款本金和利息合计60000元;二、驳回原告余双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双明负担40元,被告陈国忠负担655元(原告已预付,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兰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