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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韩家华与吕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家华,吕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3民初2641号原告:韩家华,女,1966年9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吕文武,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韩家华诉被告吕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永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家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文武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家华诉称:2012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壹万叁仟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说用于做生意,并承诺随时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吕文武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及相关信息;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及相关信息;证据三、欠条,证明被告于2012年11月14日写下一份借条,被告借原告款13000元的事实。案经庭审,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3000元。被告写下借条一张,签字确认:“今借到韩家华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正。”原告经多次催要该笔借款,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借贷关系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1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文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韩家华借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吕文武负担。本判决为一审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亚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