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91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910号之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民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成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徐维田、王世爱、徐波、刘海芳、徐涛、王海燕、临沂大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徐波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卢言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