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方伟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伟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708号罪犯方伟坡,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樟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伟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6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伟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方伟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本院认为,罪犯方伟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方伟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方伟坡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余刑不足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故对其报请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伟坡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