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815潘焕与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焕,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815号原告:潘焕。被告: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焕诉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可送达的地址,且又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经本院催交后,原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