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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815潘焕与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焕,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815号原告:潘焕。被告: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焕诉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可送达的地址,且又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经本院催交后,原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