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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前与阮信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信英,徐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阮信英,女,生于1987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申请执行人:徐前,男,生于1988年5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执行徐前与阮信英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阮信英在兴业银行成都龙泉支行的存款22223元。异议人(被执行人)阮信英以双方于2013年12月26日达成书面协议,异议人与其女儿徐佳断绝一切关系,异议人阮信英不再向申请执行人徐前支付女儿徐佳的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阮信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阮信英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阮信英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吴国营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