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红玲与王爱玲、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玲,王爱玲,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459号原告王红玲,女,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吴研业,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玲,女,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吕良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亮,系公司员工。被告XX,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玲诉被告王爱玲、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玲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爱玲、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玲撤回对被告王爱玲、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王红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翠玮审判员 孙 未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楚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