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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058苏州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058号原告:苏州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和丽园千禧路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家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真,男,1981年2月18日生,住苏州市相城区。原告苏州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