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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7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初608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被告:武某,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原告杨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兴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