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蔡某某、易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易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易某被执行人夏某某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易某、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一、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4000元,保全费5000元。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0.4万元,其中本金80万元,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6月5日利息5.2万元,2015年6月6日至2017年4月7日利息35.2万元。三、执行中产生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易某、夏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易某、夏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17年6月22日,本院将案款予以发还。申请人蔡某某表示所申请事项已全部实现,同时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该案已执行完毕。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