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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洪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洪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3638号原告: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永军、武志辉,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洪豪,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 积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