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81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长南、郑秀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长南,郑秀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余京德,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长南,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郑秀媚,女,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长南、郑秀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执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长南、郑秀媚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已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陈长南、郑秀媚名下房产,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以上财产均抵押他人,处置房产无法实现其债权,不要求本院处置上述财产。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系统各银行、交警、工商等协助部门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附:相关法律文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