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日华、杨化勤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日华,杨化勤,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黄日华,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杨化勤,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周萍,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34岁,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4)温江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黄曰华申请执行杨化勤、周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化勤、周萍与申请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化勤、周萍与申请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7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杨化勤、周萍尚欠申请执行人黄曰华70000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4)温江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