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峰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峰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707号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金玮,职务总经理。被告曹峰玮,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峰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00元,减半收取8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鑫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书记员 孟兰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