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雪梅等诉张道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梅,喻春华,黄富友,熊柏连,张道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00130号申请执行人黄雪梅。申请执行人喻春华。申请执行人黄富友。申请执行人熊柏连。申请执行人暨上述四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宗芝。被执行人张道加。申请执行人黄雪梅、喻春华、黄富友、熊柏连、黄宗芝与被执行人张道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6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道加应赔偿申请人67906.7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黄宗芝等与被执行人张道加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9月12日由其本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2016)湘0181执3719号案,并已实施执行措施。因申请人黄宗芝等委托的律师对其本人已申请执行一事此并不知情,故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向申请人黄宗芝等释明,其已出具书面声明,申请撤回(2017)湘0181执0013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81执00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