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国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62号罪犯张国好,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2005)莆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国好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国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国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700分,兑现表扬2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580分)。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15455元,月均57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院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张国好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账、消费较高,本次减刑仅缴交1000元,其有一定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该犯系老年犯,减刑幅度依法可适当放宽,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犯罪具体情节等因素,放宽幅度不宜过宽。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