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邹德芳与被执行人赵丹、王淞财产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芳,赵丹,王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邹德芳。被执行人:赵丹,女性;被执行人王淞,男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德芳与被执行人赵丹、王淞财产保全一案中,全部送达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