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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邹德芳与被执行人赵丹、王淞财产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芳,赵丹,王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邹德芳。被执行人:赵丹,女性;被执行人王淞,男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德芳与被执行人赵丹、王淞财产保全一案中,全部送达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