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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严三九与雷四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三九,雷四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781号原告:严三九,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雷四山,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原告严三九诉被告雷四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严三九于2017年6月23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三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三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三九负担。审 判 长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高文华人民陪审员  丁冬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