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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植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2135W。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伟,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该行职员,住湖南省石门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唐植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植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植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钟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果夫书 记 员 周训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