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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郑阳与宫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阳,宫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120号原告:郑阳,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方,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旭,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郑阳与被告宫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阳因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阳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秀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