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燕迎、桂林市沐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迎,桂林市沐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周燕迎,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阳县。被执行人:桂林市沐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海洋乡市场桂兴公路旁第1至2层。法定代表人:马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燕迎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沐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燕迎要求被执行人桂林市沐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929号仲裁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劳动报酬3284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林市沐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桂林市沐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灵川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有财产,本院依法强制扣划32840元,现该案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92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助理审判员 俸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