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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谭余佑与铜仁市华夏大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余佑,铜仁市华夏大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222号原告:谭余佑,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务工,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资林,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铜仁市华夏大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号*栋附*号。负责人:晏登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成,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辉,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谭余佑与被告铜仁市华夏大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谭余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余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谭余佑负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