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宁夏创吉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靖基、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创吉科技有限公司,王靖基,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847号原告:宁夏创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山南街12号708室。法定代表人:杨风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靖基,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7号。法定代表人:苏利亚,该公司经理。原告宁夏创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靖基、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创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创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计1918元,由原告宁夏创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杨心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