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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9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93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信息,本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450093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其中案款为443540元,执行费为6553元。本院已将本案案款44354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03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琼敏 来源:百度搜索“”